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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0 0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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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规〔2018〕17——市政府10 商政发〔201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收费对象为我市市区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医疗废物处理收费区域含各县县城及镇建成区)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的农村人口)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医疗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运和消纳处理的全部费用,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 我市市区的缴费者,应当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收费单位应公开垃圾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并建立健全缴费者信息档案。 第七条 我市市区的垃圾处理收费,统一由“商洛市商州区垃圾处理收费中心”收取。 生活垃圾缴费者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对一次性缴纳全年垃圾处理费的缴费者,可给予适当优惠;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交清的,可以分为两次缴清,但第二次缴费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0月31日。 第八条 我市市区五保户、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免缴垃圾处理费,低保对象、下岗职工和烈属凭有效证件可减半缴纳。 第九条 垃圾处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额解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收费单位应当开具收费专用票据,不开具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和举报。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垃圾处理收费,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站点,方便群众倾倒垃圾。 医疗废物垃圾,由商州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统一收集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再向缴费者收取其他有关垃圾处理的费用。 第十四条 缴费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附件: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