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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9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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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规〔2018〕1——政府办1 商政办发〔2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商洛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区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管理,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权利的预防接种服务。 第四条 预防接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麻风二联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A群疫苗、乙脑疫苗、流脑AC群多糖疫苗、甲肝疫苗、白破二联疫苗,以及省级以上卫计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和县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接种和群体接种的其他疫苗。 第五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 卫计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常规管理和监督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疫苗供应、冷链管理、咨询服务、疾病监测、接种质量评估、效果监测、接种率调查等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政策的宣传、流动儿童通知、接种、登记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流动儿童居住地迁移时,应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的儿童,原预防接种证、卡有效;对无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预防接种。 第七条 预防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做好下次接种的预约工作,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有关数据。 第八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卡管理制度,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 预防接种单位每月将新增的流动儿童建卡、补种情况上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对辖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核查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 第九条 实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县区卫计部门与教育部门建立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机制。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发现未按规定预防接种的,及时向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第十条 实行春、秋季疫苗查漏补种活动。每年4月和9月为预防接种查漏补种月,预防接种单位应开展适龄儿童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并将查漏补种情况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防接种时,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规定采取救治措施,积极妥善处置,保存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二条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应对辖区流动儿童聚集地区至少开展1次接种率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卫计部门。 第十三条 卫计部门、疾病控制预防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