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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行政复议局开展行政复议前调解实现定纷止争

发布日期:2018-06-11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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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衢州市行政复议局运用行政复议前调解制度,成功化解了冯某不服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一案。 申请人冯某系从事废旧铅酸电池回收的个体工商户,存在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即擅自转移的违法行为,衢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冯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三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衢州市行政复议局的主持下,经冯燕忠申请,该案进入行政复议前调解程序。经调解,冯某与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达成协议:鉴于冯某系初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损害,且冯某积极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对该案处罚决定执行两万元的罚款,冯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放弃其他针对该案处罚决定的任何诉求。 本案的行政复议前调解,既达到了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又解决了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了行政争议,实现了定分止争。 衢州市行政复议局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制定出台《衢州市行政复议前调解工作规定》,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时首先征询申请人的调解意愿,对于愿意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入复议程序。通过推行行政复议前调解制度,有效地将一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始发阶段。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