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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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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司发〔2017〕10号 商洛市司法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陕西省人民调解员 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2016年12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193号令颁布《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施行《办法》的重大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我省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对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有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协会、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切实将《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贯彻施行《办法》的准备工作 各县区司法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要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建立健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县区人民调解协会,推动企事业单位和重点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消除空白点,扩大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员”。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本着优化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原则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整。要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进一步拓展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领域,积极参与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调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司法部规定的“五有、六落实、六统一”;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各种工作运行机制;要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加快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待遇。要认真落实《办法》关于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以案定补”和“以奖代补”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保障待遇规定,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与有关部门协调,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切实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补贴经费落实到位。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场所、办公设施等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为《办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要切实摆上重要位置。各县区司法局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各县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县区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实施方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夯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要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各种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把宣传《办法》的活动与宣传人民调解法、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和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突出实效、形成声势、营造氛围。 三要加强沟通配合。要利用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契机,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要发挥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优势,形成合力,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商洛市司法局 2017年2月15日 商洛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