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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出台环境信访投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26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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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洛市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联合印发了《商洛市环境信访投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畅通信访投诉渠道,理顺工作关系,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群众环境信访投诉得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该《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环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人”通过书信、市长信箱、网络、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的环境保护问题。市环委会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信访投诉事项进行分类、编号、登记,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事项后15日内受理并告知信访投诉人,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信访投诉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同时,《办法》要求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对环境信访事项中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及时向信访人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还规定将环境信访投诉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环委会成员单位目标考核中,建立市、县区两级环境信访投诉工作责任制。对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超时限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谎报、迟报紧急环境信访事项,贻误工作时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透露信访人的举报材料或有关信息的等失职情形,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