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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抓实“一个统领四个抓手”聚力推动民主立法工作提质增效

发布日期:2023-07-27 15: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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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洛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抓实“一个统领四个抓手”工作机制,聚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实现行政立法始终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意愿,有力推动商洛行政立法工作提质增效。

以健全行政立法工作制度为统领,确保行政立法工作规范运行。市政府出台了《商洛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对全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定、审查、公布程序以及修订废改和清理延期等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立法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合法审查意见征集、行政立法沟通协调处理等工作机制,为政府开展行政立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保障了行政立法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近年来,市司法局先后负责起草和修订市政府规章2件;审核、修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65件,备案审查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240余件;参与完成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养犬管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任务,积极为商洛“一都四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供给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了法治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的积极作用。

以完善和加强立法工作格局为抓手,协同推进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主动加强与市人大的立法协作与配合,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立法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请示报告制度,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为了做到民主立法,在拟定和编制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时,每年都公开发布立法计划征集公告,向全社会广泛征集立法意向。同时,深入县区、镇办和市级部门进行实地调研,主动与市人大对接,确保政府立法计划与人大立法计划相衔接,做到政府审议项目与人大审议项目相一致。在形成科学的立法计划后,报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及时纳入市委年度工作要点。与人大建立年度立法座谈会长效机制,有效发挥市人大在立法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建立政府与市人大立法有效相衔和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

以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法治智库作用为抓手,全面推进民主立法进程。为全面推进民主立法,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参与意识,市政府多途径推进“开门立法”,积极探索实施立法修改意见征集通知、公告“双征集”制度。在立项和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社会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反复征询相关专家意见建议,全面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基层一线接近群众、直面问题的优势,在全市七县区成立了商洛市基层立法联系点12个,确定立法联络员24人。组建法治人才库1个,选聘立法顾问和咨询专家10名,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5人。切实强化法治智库管理,注重在日常立法工作各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智库“参谋”“把脉”作用,积极邀请各类法治人才积极参与实地立法调研、座谈论证、法律审核等立法相关工作,切实推进民主立法向纵深发展。

以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口”为抓手,全面提升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质效。对按程序报送的立法草案,均采取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相结合工作机制,本着解决具体问题的目的,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并重的原则,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重在务实管用,突出商洛地方特色,实现地方立法“立得准、行得通、真管用”。对所有行政立法草案全部实施科室初审、法律顾问复审和政府常务会集体审核三审责任制,严格落实地方立法要紧密结合实际,紧跟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密切反映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把牢合法性审查关口,做到立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以常态化开展法规清理工作为抓手,确保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为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保证文件合法有效,除上级安排的专项清理之外,市政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组织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工作,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区的清理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及时审核和公布清理结果,扫清影响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壁垒,切实维护法律及法规文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为全市“三个年”活动的深入推进、“一都四区”建设和商洛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